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典型案例》抵押和质押的案例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方(债务人)难以履约还款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偿还借款而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信用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主要业务。银行是社会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风险的集中地。因此,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比较突出的风险,而且信用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的定义为: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按风险类型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为内部操作流程、人为因素、体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七种类型,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问题;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的安全问题;银行维系经营的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随金融市场的开放在不断加大,流动性风险一旦加大成为流动性危机,则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形成的原因更为复杂和广泛,通常被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根据贷款抵押风险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防范。
①严格审查。对抵押物、产权关系、抵押合同和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是防范贷款抵押风险的根本措施。
对于抵押物本身,信贷人员要审查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并通过实地考察核实权利凭证所对应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真实性;其次,信贷人员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可,是否属于银行许可的抵押物范围。
对于抵押物的产权关系,若为共有财产(比如房屋)的必须要有其余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有其余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抵押物,必须具有主管国资委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
对于抵押物的各类证件,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要求相关证件齐备。这项要求必须根据具体的抵押物而定,比如进口汽车抵押贷款,就需要营运牌照、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多项手续。
对于抵押合同,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贷款合同的相关条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条款以及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须覆盖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记备案。根据《担保法》,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特别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此外,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③做好价值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是防范抵押贷款风险最常见的手段。为此,银行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条件、有需要的单位还必须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并且着力开展这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其次,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的联系、了解和评估,防止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外包出现弄虚作假的风险。再次,对于出具抵押物产权凭证的政府部门也不能完全忽视,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买通政府部门关键人员而出具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可能性。
④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银行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银行要及时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权利。在处置抵押物时,要努力协调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充分考虑处置成本、税费、贷款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等,并防止抵押物被贱卖的风险。
扩展资料
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涉及到银行内的程序和流程,同时也涉及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对于机构来说,处理操作风险应该有适当的针对操作风险的政策,首先要确定这些政策,同时要把这些政策告知整个银行的人员。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治理结构,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谁汇报。
在一个典型的银行案例中,应有一个单独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还有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即有两个报告机制,有关日常运作,向这种业务部门经理汇报;
而有关信用方面,必须向有关信用经理汇报。在银行涉及的信息当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获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层面的细节。比如董事会所需要的是一个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样信息交给所有的人。另外,信息应当是具有灵活度的,还需要有灵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抵押风险
机械设备抵押贷款
机械设备抵押贷款 有机贷 - 时刻占尽先“机”! 选择有“机”贷,助您尊享: n 更大的销售规模 n 更快的资金周转速度 n 更低的采购商风险 n 不需额外提供抵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融资服务 封二 产品简介: 如果贵公司是一家通用机器设备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我行可为您提供量身定做的“有机贷”融资服务,为购买贵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机器设备抵押按揭贷款,直接用于向贵公司采购机器设备,帮助您扩大销售规模,加快资金周转。 产品特点: 1. 帮助贵公司获得更多订单,扩大市场份额; 2. 提前收款,减少资金占用; 3. 提供采购商风险管理,降低交易风险; 4. 不需提供额外抵质押和保证担保; 5. 额度一次审核,循环使用; 6. 贷款最高可达设备价值的70%,期限最长2年 适用范围: 1. 有较长期的、稳定的经营历史,资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行业优势地位的通用机器设备生产厂商或销售代理商; 2. 较多采用分期赊销的贸易模式、亟待缩短销售款回收周期的通用机器设备生产厂商或销售代理商; 3. 通用机器设备产品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保值程度高。 封三 办理流程:额度申请 额度审批 买方审核 抵押登记 单笔放款 还款 - 合格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向我行申请回购额度; - 我行完成信贷调查,批准额度; - 我行审核设备采购商的资信; - 办理设备抵押登记手续; - 发放设备按揭贷款,并支付给设备生产厂商或代理商; - 设备采购商按期归还按揭贷款;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以数控机床为主要产品,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科技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营销网络的逐步完善,公司产品已占有了一定的市场,年销售额达到近1.2亿元人民币。 一直以来,由于A公司面临一定的资金周转压力,只能主要以全额付款的方式销售产品,因而难以有效扩大销售规模,实现利润增长。 深圳平安银行李经理了解了情况之后,向A公司推荐了“有机贷”产品。经过审核,给予了A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设备按揭回购额度。对于要求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商,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并预付30%的货款,深圳平安银行就会代采购商将采购余款一次性先付给A公司,从而大大减少了A公司的资金占用。 2007年,公司销售额增长了近50%。 深圳平安银行民田路支行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购物公园COCO PARK一、二层 电话:8284 6697 联系人: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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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金融法有关的案例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绍 〕
1996 年 7 月 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 8 月 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 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 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也以实际行动赢得了较好的信誉。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与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不同,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体现储户的意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对储户是否公平?
〔案惰介绍 〕
1997 年 4 月15日,韩某到一家储蓄所办理存款。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存款现金为 5 000 元,在其填写完存折、存款凭条并且加盖名章后,将现金交予复核员章某。章某经复核认定为 4 900 元,比凭条少了 100 元,遂将现金由刘某转交韩某重点。韩某坚持现金数额为 5 000 元,并且记账员刘某初步复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诉讼中,银行以“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内部规章为准拒绝承担责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办理储蓄时的一项内都规章制度,即储蓄数额以复核数额作为标准的支取数额。如果初审与复核发生分歧.如数额不符、有假钞,初审要服从复核结果。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储蓄管理,防止戴减少储蓄风险。但是,该规定作为内部规章,只有对内效力,而没有对外效力。实际上,该规定不是约束储户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因此,用它来对抗储户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们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类似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是运用了法理学分析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 》 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立法将诚实信用、公平、平等作为指导经济生活的重要准则。本案审理中银行提出的内部规定,完全违反了公平、平等原则。对储户而言,实质上是由银行单方面规定的类似于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其在性质上与“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告示是一样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 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 第 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些规定说明,合同条款应当是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经济优势或社会地位强迫对方接受的行为规则。
具体到本案,记账员刘某初点认定韩某的存款数额为 5000 元,其实际上已经认定了韩某的存款数是正确的,章某的复核,实质上是在确认刘某工作的准确性而非确认韩某存款数额的准确性。从韩某将款交给刘某之时起,韩某就是在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如果以章某的复核为准,对韩某而言,刘某就是多余的。换句话说,即使刘某清点有误,如果他不把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已认可了韩某存款的准确性,倘若将款退还韩某重点,则表明银行对韩某的存款数额的准确隆不予认可。本案中,刘某初点后直接将款交由章某复核,储蓄风险已转移到银行内部,如果复核有误,责任只能在银行而不在储户。“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错误在于.它把储蓄风险非公平地负担给储户,按照(合同法 ) 规定,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非法行为”。对此行为,该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照规定,“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解释就应当是:储户将存款交给二人中的第一人清点时,若清点无误,即以初点为准。对银行而言,二人临柜,复核为准;对储户而言,二人临柜,“初点为准”。这种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规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银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给韩某办理储蓄存款外,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点应当引起注意。韩某与银行的储蓄关系没有最终形成,原因在于银行因为遵循格式条款而延误了韩某的储蓄,责任在银行。 《合同法》 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万)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银行的行为即属于前述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对此给韩某造成的损失,是韩某因不能及时存款而发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费用。这一损失不能小视。
本案作为一典型案例,实际处理时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现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去处理依据更充分
3 .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符.银行如何兑付?
[ 案情介绍 ]
1997 年 3 月 4 日蒋某到某储蓄所存钱。他按要求填写 了一张定期储蓄存单凭条,内容是:户名,蒋某;存款数额, 3200 元;存款时间, 1997 年 3 月 4 日;存款期限, 1 年。储蓄所出纳员和复核员在蒋某写的凭条上加盖了名章,同时填写了定期存单交给蒋某。在填写存单时工作人员将人民币大写误写为‘叁万贰千元,小写为 3 200 元。 1998 年 3 月 4 日,蒋某到储蓄所取款,由于存单上大小写不一致,双方发生争执。储蓄所认为,存单虽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大小写不一致,但蒋某的原始存款凭条明确写明存款金额为 3 200 元,因此,储蓄所只能按 3 200 元本金来兑付存单。蒋某认为存单大小写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储蓄所工作人员马虎但不能因此推卸责任,工作人员应当为此失误承担责任。储户提出按存单大写金额兑付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存单大小写金额不符时,银行如何兑付的问题存单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确立存储关系的重要依据。存单作为要式凭证,其数额、期限、操作码等反映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状况,可视为二者间储蓄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存单上大小写不一致,自然表明各方权利义务存在瑕疵。办案中,蒋某与储蓄所发生纠纷,就是由存单的文义不符导致的。国务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发布、并于 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 5 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第 14 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储户的合法权利,银行在办理储户存款时,必须严格审查,谨慎办理,不得有多填或少填储户存款额的情况。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使储户存单上的大小写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那么,储蓄所到底按照哪一个数额来兑付呢?
1997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46 次会议通过的 《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 5 条第 3 项规定:“持有人在以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杭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本案中,蒋某与储蓄所都承认储蓄关系存在,只是对数额发生争议。因此,储蓄所就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蒋某的储蓄本金为 3 200 元,而非 32 万元。
在法庭上,储蓄所提供了下列证据:蒋某存钱时填写的存款凭条、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大小写金额均是 3 200 元。另外,储蓄所还提供了蒋某 3 200 元本金的来源是其 1996 年存款到期后转存的,转存单上数额与存款凭条上的数额是一致的。蒋某也仅是承认存单上大小写数额不同,对其填写的存款凭条及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予以肯定。这样,现有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蒋某的存款数额为 3 200 元,储蓄所应当兑付的金额也应当是 3 200 元。另外,对造成此纠纷的储蓄员,应当予以内部处理,引以为鉴。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要求储蓄所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也是合理的。当然,倘若蒋某真能获得 32 万元的兑付款,其实际上就侵犯了储蓄所的合法权益,其多得的 288 万元及利息属于不当得利,依法还应当返回给储蓄所。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典型案例》抵押和质押的案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