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与保证共存》抵押与保证的区别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关于抵押权与保证期间的问题
1、连带保证属于保证人保,不存在抵押物。
2、根据担保法解释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就不在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4、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法定(根据《物权法》第202 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间为该抵押权担保之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不能当事人约定,约定违背物权法定无效。);保证期间的法定期限是六个月,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同一债权下设定的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其义务顺位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抵押权与保证期间的问题
1、连带保证属于保证人保,不存在抵押物。
2、根据担保法解释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就不在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4、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法定(根据《物权法》第202
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间为该抵押权担保之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不能当事人约定,约定违背物权法定无效。);保证期间的法定期限是六个月,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与保证共存》抵押与保证的区别]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