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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从多方面入手,避免金融风险的累积和危机的发生。

  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从多方面入手,避免金融风险的累积和危机的发生。

  首先,健全影子银行法律规范机制,确立合理的长期性制度安排。

  影子银行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较短,应从长期性制度安排出发,明确影子银行的有关立法。规范影子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尤其是其运作的基础产品和衍生品;控制其业务模式的风险行为,明确资本金要求、杠杆率限制、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制定经营许可权,推进影子银行领域的准入制度。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可确保影子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约束个体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行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保障参与方的正当利益和合法诉求。

  其次,建立影子银行微观监管机制,规范影子银行的安全营运。

  笔者认为,监管当局应从不同角度根据影子银行机构与产品创新的社会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循序渐进地将影子银行纳入分类、动态、协调的监管机制。基于“有益于完善融资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原则,有区别地采取以鼓励和引导为主、适度监管的政策和采取规制式监管措施。同时,改变静态机构监管模式,采用机构营运监管与产品功能监管并重的模式,将影子银行机构及其业务产品创新同步纳入动态监管体系中,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此外,采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防火墙。

  再次,规范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强化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是强化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合理信息披露机制至少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构建统一、及时、完整的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平台,以统一各不同机构(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标准,定期汇总、分析、发布市场数据,保证影子银行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各参与者能及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加快建立针对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信息披露与监控制度,降低商业银行、投资者、影子银行关联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借贷双方进行对接,降低交易成本,限制高杠杆金融运作活动,预防交易风险。

  此外,强化影子银行预警监测机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

  基于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突变性与传导性,相关部门应联手建立动态审慎的风险预警和矛盾化解机制。中央银行应将影子银行纳入其统计监测范围,关注其信用创造的规模和速度。同时,建立专门的影子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其业务发展趋势的研究,并运用前沿的计量统计方法科学评估影子银行业务、创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实时监测系统,将杠杆率与资产价格纳入宏观审慎监测框架,适时更新监管标准,强化系统风险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影子银行系统运作的过度杠杆化和资产价格的过度膨胀。为提高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能力,构建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联动体系,并保证各区域、各部门形成有机统一的影子银行系统应急处置网络。

  除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外,造成影子银行爆炸性增长的重要原因是各项政策目标以及各种政策供给之间的错配和冲突。

  因此,从制度层面解决影子银行问题并减少相关风险的措施,其认为关键是明确宏观经济目标和审慎监管目标的优先顺序、改革目前货币政策的管理方式、理顺时有矛盾的多重政策目标。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影子银行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先锋,发挥其完善金融系统、推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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