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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政策(上海首套房贷款政策)

来源: 融房贷2022-06-21 23: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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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二套房贷款政策
  • 问题2、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哪些
  • 问题3、首套房的8大定义 有哪些贷款政策如何贷款
  • 问题4、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 问题5、实施普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正当其时
  • 问题1、二套房贷款政策

    在你的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子,在买第2套房的时候,贷款政策不能享受首套房的利率,而且首付通常在30%以上。

    二套房贷款,和首套房贷款的区别。

    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的区别
    1、首付比例:如果是在不限购限贷的城市里购买的是首套房的话,即便购房者是通过商业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屋,那么首付比例一般在20%左右,如果是购买二套房的话,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则为30%以上。

    2、贷款难度:由于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很多购房者都遇到过被银行拒贷的情况,通常首套房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是比较容易的,而二套房想要申请贷款的话难度要比首套房大很多,特别是在遇到银行资金紧张的时候,二套房的贷款是很难申请到的。

    3、利率的区别:如今各地房贷利率不断上涨,很多人也发现了,二套房的利率上涨比例肯定是大于首套房的,所以首套房和二手房贷款利率在不同的银行、不同的城市也不一样。

    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的区别

    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但是,这里需要额外指出的是,目前在贷款买房时,有些银行还会严格区分“首次购房”与“首套房”。

    相对于首套房,首次购房标准更为严格,也就是说,此前既没买过房也没贷过款的,是标准的“首次购房”,购房的首付比例也会低于已有过购房经历的人。

    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银行出现对“首次”和“首套”不做具体审查的情况,均按首次购房执行20%的首付比例。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首次”房贷并不等于“首套”房贷。

    鉴于“首次”房贷条件略优于“首套”,因此对于符合“首次”购房条件的,应不折不扣按“首次”政策发放贷款,以确保“首次”购房人群在购房时,能得到住房信贷政策的优先支持。

    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认定标准有三种:认房又认贷、认房不认贷、认贷不认房,很多购房者云里雾里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小编为大家详解三种标准的区别。

    1、认房:看买家在当地房屋登记系统中是否已经有了登记信息。

    2、认贷:看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是否已经登记有贷款买房的信息。

    3、认房又认贷:以家庭为单位,既看名下是否有房产,也看贷款情况。

    ①既没有房产,也没有贷款买房记录,购房算首套房;

    ②名下有一套房产,或者有贷款买房记录,再次购房算二套房。

    注: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4、认房不认贷:以家庭为单位,只看名下是否有房产,不管贷款情况。

    ①名下无房产,购房算首套房;

    ②名下有一套房产,再次购房算二套房。

    5、认贷不认房:以家庭为单位,只看贷款是否结清,不管名下房产情况。

    ①贷款已结清,再次购房算首套房;

    ②贷款未结清,再次购房算二套房。

    问题2、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哪些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追求生活上的质量。买房将成为人们的首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家庭添置一套房,让自己的住宿条件得以提升。但是当金钱不是相当充裕,又想要购房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个人住款来进行买房,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指的是借款人发放的钱用于个人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问题。

      

      一、介绍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他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将设定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不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时,借款人要按贷款银行的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个人住房贷款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偿还人的能力不足都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害。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朋友正准备购买房屋,有意向进行个人的朋友,不妨可以看看小编上述为大家介绍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知识,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问题3、首套房的8大定义 有哪些贷款政策如何贷款

    高速发展的当代,生活水品的提高,物质追求的上升,贷款政策的出现,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一套住房。然而首套房与二套房的贷款政策却是截然不同的,那么首套房的贷款政策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新又出台了哪些首套房贷款政策呢?

    1.首套房的含义即要求

    首套房是指个人所购买且仅拥有的名列前茅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我国城市居民凡购买名列前茅套住房可享有的按揭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所谓“首套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买房的人需年满18周岁;所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住房,就可以享受到契税税率;且要求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是与其他的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与父母一起购买的并且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或通过继承遗产,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是可以除外的。

    2.首套房的贷款选择

    (1)商业贷款

    以家庭作为单位,假如说是头次购房,则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左右,评估价一般是比市场价低的。例如:首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是400万,评估价为360万,那么高能贷360万的70%,就是252万,剩余的房款400万-252万=158万是可作为首付,利率打折,基准利率的85%为标准;

    注意:商业贷款是既认房又认贷的:既要看家庭名下有没有房产,又会看之前有没有贷款的记录。即使是有过房产,但是已经出售,或者是有过房贷,但是已经还清,都算记录。比如说,曾经有过一套住宅房产,已经出售;或者是曾经有过一套住宅房产,有过贷款行为,但是贷款已经如数还清,房子也已经转售给别人,现在名下并没有房子,都算作一次记录,当再次通过商业贷款买房,都算是二套。

    (2)公积金贷款

    以家庭作为单位,如果是头次贷款购房,90平米以下的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80%,超过90平米的是70%。

    注意:公积金是没有评级的,一般封顶只能贷到80万,但还是要看您的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来确定终的贷款额。

    (3)首套房首付计算方式:

    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

    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头次贷款额度高可达80%)

    总而言之,按照现有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新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   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面积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大于或等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大于或等于30%。

    3.首套房贷款的新政策

    2015年,央行、银监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指出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于那些拥有了1套住房并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其执行首套房贷款的政策。

    同时,在已经取消或者未实施“限购”措施的一些城市,对拥有2套及2套以上的住房并且已经结清相应的购房贷款的家庭,又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一系列因素审慎的把握,然后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首套房贷款政策为千千万万的初次购房者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使无数人住上了自己梦想中的家。新的政策的出台,又将首套房贷款推向了不一样的高度。

    1. 贷款并结清后再买房,算首套房;

    2. 贷款过房子后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的,此时再买房,算首套房;

    3. 全款买过一套房再买房,算首套房;

    4. 全款买过一套房后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 有两套房商业贷款记录,但已全部还清且出售,并能提供出售证明的,再买房属于首套房;

    6. 有一套贷款已还清的房,并且还有一套公积金贷款但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房子,再买房属于首套房;

    7.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买房,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也算首套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4-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问题4、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问题5、实施普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正当其时

    【市场所向】
    尽快修订《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于借款人购房贷款以房产价值为限,不再追究无限责任;严格住房贷款抵押房产的保险制度,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为因疫情、地震等特殊情况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留出通道。
    李向峰
    2022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降低五年期LPR利率15个BP,被市场称为大幅非对称降息,加之元月降息5BP,最新调整后五年期LPR为4.45%,结合5月15日下调首套普通住房贷款利率下限20BP,理论上新购房者可享受最低房贷利率为4.25%。此项政策的效果还有待市场检验,在最敏感的资本市场上房地产行业股票价格并未因此在5月20日之后大幅上涨。
    有商业银行通过客户服务号已提示客户注意:(1)不是所有城市都会执行到全国标准的利率加点下限;(2)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当地的利率加点下限;(3)存量房贷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利率加点值在合同期间是不变的。简单地说:存量房贷客户可以享受到的房贷利率优惠有限。本文对此做了深入分析,追根溯源发现在新阶段增强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普惠性质正当其时。
    逐步引导降低
    存量住房贷款利率
    根据央行利率政策,自2020年3月起,存量房贷客户转为“LPR 加点”浮动利率,即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5年期以上LPR降为4.6%,降幅为5BP,这是房贷定价方式调整后首次下调,降息后五年期LPR与一年期LPR差额扩大为90BP。
    在实际应用中,各类企业贷款一般都是1-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即使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均在五年以内,所以一般的企业贷款都适用一年期LPR定价,而一般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限都在10年以上,适用五年期LPR定价。
    本质上,一年期LPR和五年期LPR的差额体现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五年期贷款定价包含了一年期贷款价格和五年的期限溢价,但期限溢价不是一成不变的。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远高于一般企业贷款。从央行《2021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来看:2021年12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57%,同比下降0.04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63%,同比上升0.29个百分点,高于企业贷款1.0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目前居民购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要高于企业贷款利率106BP,这种现象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查阅央行历年货币政策报告:2012年12月,新发放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7.07%,个人住房贷款为6.22%,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利率85 BP。2017年12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80%,个人住房贷款为5.26%,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利率54BP。直至2020年12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0%(其中企业贷款利率4.61%),个人住房贷款为5.34%,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一般贷款利率4个BP,高于企业贷款利率73BP。
    按照存量房贷客户转为“LPR 加点”浮动利率定价规则,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2021年12月住房贷款加权利率为5.63%,平均加点幅度为98BP,2022年5月5年期LPR报价4.45%,假设今年不再调整LPR利率,2023年1月1日重定价时,存量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43% ,比2022年降低20BP,虽然大幅降息,但是仍高于企业贷款利率86BP。
    据欧洲央行2018年9月公布的《欧元区房屋贷款利率最低的国家排名》数据显示,第一名是芬兰,房屋贷款利率为0.88%,第二名为葡萄牙(1.35%),第三名为法国(1.53%)。而在欧元区国家中,房屋贷款利率最高的国家为希腊(3.04%),其次是爱尔兰(3.02%)和马耳他(2.69%)。特别是2019年8月,丹麦的日德兰银行推出了世界上首例负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为-0.5%。
    个人住房贷款以房产做抵押,具有风险小、资本占用低、贷款期限长等优势,是各家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战略性业务。在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长期的借贷关系开展信用卡、理财等综合业务营销,从房贷客户上获取更大的综合收益。
    各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融资渠道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票据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如AAA 的企业发行的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目前平均利率为3.07%,融资成本较低;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已经纳入商业银行考核,将逐步引导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但是对个人住房贷款,尤其是存量住房贷款利率一直未引起关注。
    建议央行在引导商业银行降低增量住房贷款利率的同时,重视并研究政策措施逐步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按照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在制定具体措施时,要对首套、二套住房贷款区别对待,重点引导首套普通住房存量贷款利率下行。
    建立特殊情况下减免
    住房贷款利息的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历时三年有余,受新一轮疫情、国际局势变化的超预期影响,我国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在民生方面尤为突出,特别是在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受疫情影响大、从业人数多,连续三年的疫情导致许多家庭收入锐减,或有可能形成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不稳定的因素。
    国家不断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恢复生产扶持实体经济。5月23日国务院出台六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5月25日国务院召开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政策落地刻不容缓。与此同时,全社会各个行业的个人尚难直接感受到政府各项支持政策。一些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从业者难以统计失业、收入减少状况,普通居民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主及从业者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是疫情中的收入锐减,另一方面基本生活费、房贷“月供”等刚性支出需要保障。家庭收入弹性与生活支出刚性之间的矛盾,亟待从政策支持措施上加以研究解决。
    在政府各项医疗、民生保障下,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比较好解决,而一旦没有收入来源,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就是房贷“月供”。例如:一笔30年期100万元住房贷款,按照平均利率5.63%测算,累计需要偿还本息合计207万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07万元,每月月供为5759.72元。
    此时,如果有特殊情况下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的机制,将会大大减轻群众负担。如某借款人在疫情期间是还款的第60个月,则当月的月供5759.72元中利息为4351.96元,即减免一个月住房贷款利息可为该借款人减少4351.96元“月供”。按目前全国38万亿元住房贷款测算,全部减免一个月房贷利息,约为1797亿元,是全国2022年退税总量2.64万亿元的6.75%。国家有关部门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封城”“静默”地域的住房贷款客户,按照实际天数减免一定比例的住房贷款利息。
    与现有发放消费券、留抵退税等方式相比,直接减免房贷利息更具优势,主要考虑:
    一是数据真实可靠。银行贷款数据完整准确、疫情防控数据简单透明,便于统计执行,防止造假作弊。
    二是作用直接高效。我国常用的扶持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企业,很少将补贴发放到个人,但是给企业的各项政策转化为消费存在一定效率损失,减免房贷利息将减少一些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速,却可以直接惠及千家万户,真正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免息普惠广泛。购房是中国老百姓一生最大的财务支出,一笔住房贷款涉及一个家庭甚至包括夫妻双方父母的三个家庭财富,关乎老中青三代人。通过房贷直接免息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缓冲群众对疫情防控政策的不理解,激励购房者的消费意愿。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内外社会经济充满不确定性。建立特殊情况下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的机制,增加住房贷款政策的普惠性质,有助于稳定民心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落实抵押房产的
    保险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产已经成为居民家庭财富最大的部分,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家庭财富更集中于所购房产。然而在我国,针对住房财产损失的家庭财产保险渗透率极低,人们普遍缺乏对家庭最大资产的保险意识,即使贷款所购房产也没有投保任何保险。试想一下,一般家庭买汽车都会买多种保险,但是在家庭最大的资产——住房方面还缺乏风险意识,这无异于让最主要的家庭财产“裸奔”。
    2020年9月瑞士再保险研究院(以下简称瑞再)发布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的住房保险渗透率约为0.01%,大大低于国外市场的平均水平,例如日本为0.18%,美国更是达到0.48%。如此巨大的保障缺口,与我们快速发展的住房市场极不相称。
    商业住房保险缺位和不健全,使城镇住房在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威胁之下面临风险保障缺口。我国曾经有多个案例表明,由于许多事故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偿付能力,索赔难度极大,居民实际损失只能由政府代为补偿。这一方面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增大,另一方面仅依赖政府有限补助,亦无法充分补偿居民灾后实际损失。
    那么,如何填补该保障缺口?瑞再研究院指出,可以借鉴国外成功范式,鼓励银行加强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据悉,国外部分银行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会强制要求贷款人在申请房贷时为其抵押房产投保防范财产损失的住房保险,这成为发达国家市场住房保险高渗透率的主要推力。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据笔者了解,此项规定在商业银行执行过一段时间,后来考虑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银行捆绑销售等因素,商业银行免除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强制性房屋财产保险要求。
    在实际执行中,自愿对所购房屋投保财产险的购房者极少,而且对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我国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办理了专门的地震保险。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就出现了“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还”的悲剧。其后,经监管部门、政府专项下发文件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但是在根本政策制度上一直还存在空白。因此,有必要建立落实住房贷款抵押房产的财产保险制度,逐步加以引导完善。
    一是将贷款定价和购买保险结合。商业银行可以将个人住房贷款的产品定价和保险产品的营销结合起来,通过价格引导客户购买保险。即对于购买按揭保险的客户,可执行较低的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反之则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防范银行信贷资产风险。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与一定让利。银行在为保险公司提供丰富按揭贷款客户资源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批量客户做出保费优惠定价,达到三者互利共赢。
    三是联合保险公司研究设计专门的产品。如联合保险公司,针对在贷款存续期间,房屋因地震、爆炸、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引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进行保费补贴,以保证上述情况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代替购房者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一方面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一方面可以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减轻贷款购房者的
    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发放,购房贷款借款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人购房者要承担房价大幅下降导致负资产的巨大风险。
    如某人在银行贷款70万元,购房价格100万元,首付30%。如果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价下跌至60万元,该借款人又失业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不仅要损失首付款30万元,房产处置6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之后,该借款人还需要另外清偿剩余的银行贷款10万元以及期间的贷款利息、诉讼费用等。据悉,近年来,在北京燕郊等地已经出现房价大幅下跌,购房者“断供”“弃房”的情况发生。
    在创新按揭贷款这一金融产品的美国,借款人实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所购房产变卖清偿贷款后,借款人对未清偿贷款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在经济形势不好时,房价大幅下跌和失业者增多往往是同时发生。购房者“弃房”,一般都是在面临失业困境或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万不得已而为之,此时不仅会损失已经缴给开发商的首付资金,还让购房者承担对于购房贷款的无限责任,无疑将是雪上加霜。
    还有另一种风险,如果贷款所购房屋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未建成,或者因火灾、地震等原因房屋灭失,在我国普遍缺乏房屋保险的情况下,借款人依然对银行贷款负有无限责任。如借款人无法继续按期归还贷款,将会列入失信名单,面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次贷款等生活问题。
    将购房者贷款的法律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无疑会扩大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的风险。但由商业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承担房价大幅下跌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比让个人购房者承担更为合理。
    和无限责任相比,有限责任是法律为现代企业制度创设的一条保护性措施,将我国个人购房者从无限责任中解脱出来,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
    修订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在1998年我国正式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分别引入源自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源自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以及源自美国的住房按揭贷款制度。这三种住房金融制度经过二十年来的实践发展已经分化:当前住房储蓄制度仅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存留少量业务,2020年末该行个人住房储蓄类贷款余额107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报告显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2314亿元;与此同时,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8万亿元,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一项住房金融制度,也是当前居民购房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
    住房金融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住房公积金、住房储蓄制度相比,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化程度更高。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坚决贯彻党中央“房住不炒”的总方针,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基本实现了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目前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90%以上都是购房家庭的首套房贷款,每户居民的第一套房应当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是与国外的一些住房贷款政策相比,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为市场化,保障性、普惠性存在不足。如美国对住房贷款利息实行抵缴个人所得税政策、英国对银行发放住房贷款减免利息,而我国在住房贷款政策制度方面还缺乏普惠性。
    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1998年房改之初发布并实施,后续一些住房贷款利率等方面的改革都是在此基础上“打补丁”。
    迈进新时代,我国各项改革事业取得辉煌成就,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已经达到GDP的33%,在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制度的合理性,尽快修订《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特别是在办法中研究增加普惠的原则和条款:对于借款人购房贷款以房产价值为限,不再追究无限责任;严格住房贷款抵押房产的保险制度,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为因疫情、地震等特殊情况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留出通道。
    38万亿元的个人住房贷款,大约涉及一亿个家庭。研究并完善具有普惠性质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对于健全我国住房金融制度意义深远。在我国财政收入、商业银行利润保持10%以上增长的情况下,在保障商业银行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让利于民”适当减轻购房者的贷款负担,一方面对我国房地产市场长远发展会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可以切实减轻疫情的影响,精准快速启动消费,在惠及民生同时稳定社会经济。
    为此,望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为本”,重新审视住房金融的基础制度,采取直接有效的手段真正普惠民生,着眼长远保经济增长保民生稳定,实施普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正当其时。
    (本文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作者系建行研修中心住房金融研修院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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